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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消息,近日,宁波证监局公告称,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美诺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告知书》,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触发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美诺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件。
2023年5月15日首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亦未按规定在触发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披露。
此后,公司股价维持在“美诺转债”转股价的90%以下运行,直至2024年9月14日,公司才首次公告不向下修正“美诺转债”转股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应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